投保须知及芝麻信用授权

1、本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成功后即时生效。
2、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本保险合同中的网络支付平台仅指支付宝,且承保仅限于使用支付宝提供的账户余额支付、余额宝支付、快捷支付、集 分宝支付、信用支付和红包支付服务时造成的资金损失。

4、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保险产品的适用条款:《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尤其是其中免除责任的条款。

5、您投保本保险,须授权支付宝向芝麻信用查询您的信用信息,用于评估保险公司向您承保前述保险的交易条件,控制承 保风险及您是否享有快速理赔等权益,并将相关评估结果提供给您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6、为了能让您在芝麻信用处的信用信息及时被支付宝查询,如果您还不是芝麻信用的用户,您应该同意并签订本须知之后 所列的《芝麻信用服务协议》成为芝麻信用用户。如果您已经是芝麻信用用户,您无需重复签订本须知之后所列《芝麻信 用服务协议》。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以下简称“支付宝平台”)开设非金融机构支付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的账户所有人,但不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支付宝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余额、集分宝、红包、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支付宝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常的转账交易往来、以及轻信他人诈骗信息后的主动转账行为);(三)被保险人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网络通信故障原因,包括: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六)被保险人未遵循支付宝账户的使用规则。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任何损失,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二)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账户中已购买的任何金融、投资、理财、股票类产品的净值变化导致的资金损失;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九)支付宝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十)依法应由支付宝平台承担的任何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缴清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支付宝账户的相关信息,如发生个人账户遗失、被盗窃、被复制,或发现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迅速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对个人账户因未立即挂失或冻结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支付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本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支付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应当立即向支付宝平台申请账户紧急挂失、冻结等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账户的信息;

(四)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银行对账单和支付宝平台交易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转账、交易清单,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例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六)公安机关提供的报立案及未破案证明等书面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满三个自然日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个人支付宝账户内的实际资金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经公安机关破案追回部分损失的,则追回金额应按该次事故保险人已赔偿部分与被保险人自担部分的比例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不超过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释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共同居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5天的人。

【雇佣人员】指(1)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2)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但由被保险人正式任命的人员(含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含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芝麻信用服务协议

本协议更新于2015年6月4日

《芝麻信用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您签订,本协议约定了本公司向您提供芝麻信用服务的前提、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您在本公司提供的网络页面上或在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络页面上点击以合理的理解表明您希望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的按钮(例如,按钮上书写“开通芝麻信用”或类似文字,且页面上同时列明了本协议的内容或者可以有效展示本协议内容的链接),或您与本公司以其它合理方式表明您与本公司订立了本协议时,即表明本协议在您与本公司之间成立并生效。

一、声明与承诺

(一)本公司一贯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故本协议已对本公司认为的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本公司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用粗体字予以标注(例如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请您务必注意。您理解并承诺,在您注册成为芝麻信用用户以接受本服务,或您以本公司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二)作为本协议服务的提供方,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的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化,增加、变更了新的服务类型或服务方式,进一步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本协议所涉服务的性质独特及服务用户数量众多,故本公司在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时,不会另行单独通知您,该等变更只会以在本网站或其他适当的地方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并遵循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而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三)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既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所涉及的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亦包括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所以您应当对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适当的了解,如您不能清楚地知晓或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您应当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

(四)您保证,作为自然人,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芝麻信用用户时,您已经年满16周岁;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或依照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法律登记注册成立;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约束。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二、定义及解释

(一)芝麻信用账户:指用户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注册使用的账户。

(二)本网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指相关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域名为zmxy.antgroup.com的网站。

(三)人:指依照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法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用户:如无特别说明,指符合本协议要求,使用本服务的自然人(“个人用户”)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企业用户”)。如无特别规定,本协议内写明“您”和“用户”的地方应当包括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

(五)信息提供者:指本公司向其采集用户信息的人和其他从其采集用户信息的渠道来源。

(六)支付宝账户:指依照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与其用户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由支付宝公司向其用户分配的账户,协议内容以支付宝公司所运营的网站www.alipay.com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七)支付宝登录名:指用以登录支付宝账户的字符和/或数字标识,具体以支付宝公司允许的为准。

(八)支付宝快捷登录:就本协议而言,指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一种登录方案,该登录方案使得用户登录其支付宝账户便可登录其芝麻信用账户。

(九)“书面”或“书面形式”: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纸质(或其他材质,例如电子书写板)函件、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络合同、网络授权函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其所记载内容的形式均是书面形式。

三、芝麻信用服务

(一)芝麻信用服务(以下简称为“本服务”):指本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相关的服务(“征信服务”)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具体见本条第(二)款所述。

(二)芝麻信用服务包括以下服务: 1、征信服务。指本公司向您提供的,对您的用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并向第三方提供该等用户信息或基于该等用户信息加工、整理的信息的服务。第三方结合该服务输出的结果与其他因素,自行判断您的信用水平和/或相关风险,从而决定其与您的交易条件或做出其他与您相关的决策,具体服务形式以实际提供的为准。其中,“整理和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信息的内容和/或形式进行重新排列、结构化、格式化、标准化等方法。2、反欺诈服务。指由本公司向您提供的,为了保护您的身份不被冒用,或者制止他人非法利用您的身份信息或其他与您有密切关系的设备、账户、用户名、编号、网络地址等,根据本公司掌握的您的或与您相关的信息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比对的结果,或本公司对您的或与您相关的信息的分析,由本公司对第三方提示相关风险的服务。第三方会基于该服务输出的相关风险提示结果,并结合其他因素,自行决定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该服务有助于(但并不保证一定会)制止不利于您的非法行为和/或降低该等行为对您产生的不利后果。 3、本公司以各种方式向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不会采集您(作为个人用户)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四)本公司承诺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采用安全技术和程序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且上述技术和程序安全标准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防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等情况的发生,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的准确性。

四、芝麻信用账户

(一)注册相关

为了您能安全高效地使用本服务,您须在本网站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渠道注册并取得本公司分配给您的芝麻信用账户,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则进行身份校验。为此您同意:

1、您会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正确、最新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如果您提供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错误、不实、不准确、过时或不完整,或者您没有及时配合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您对芝麻信用服务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部分或全部地限制、暂停或终止。这既是为了避免对您的用户信息的不当处理,也是为了保护对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故此,本公司就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损失及其他不利影响或后果。

2、您应当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本公司与您进行及时、有效的联系。因为这些联系方式是您提供的,并且处于您的掌管之下,故本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担负保证其有效、及时地接收到通知的义务,您应完全独自承担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致使您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增加任何费用等不利后果。您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您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进行更新,同时您应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3、您应及时更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注册、使用芝麻信用账户和本服务的电子邮箱名或手机号码,与芝麻信用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等(如有))。因您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您自行承担。

4、为了切实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下列任意情况出现时,如本公司要求,您须要积极配合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允许本公司留存该等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否则您对芝麻信用服务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部分或全部的限制、暂停或终止: A、您要求变更身份信息或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B、本公司认为您使用芝麻信用账户或服务的行为或相关情况出现异常的; C、本公司认为您的身份资料存在疑点的; D、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核对或留存您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可以通过支付宝公司、银行、其他建有用户身份校验机制的主体的身份校验机制及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来对您进行身份校验。如果您选择使用且本公司同意您使用您与本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校验机制来进行本公司对您的身份校验,意味着您同意按照该第三方的规则进行身份校验。

6、您注册的芝麻信用账户对应的是您本人,本公司在发现您试图注册多个本人的芝麻信用账户(例如用您的居民身份证和护照注册了不同的芝麻信用账户),或您同时持有多个使用中的芝麻信用账户时,本公司有权选择阻止您注册或关闭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芝麻信用账户,并为您只保留一个芝麻信用账户,并将已关闭的芝麻信用账户下的信息更新至被保留的芝麻信用账户;或同步所有您的用户信息至您名下注册的所有芝麻信用账户(即无论您使用哪个芝麻信用账户,这些芝麻信用账户记录的信息都是同样的信息)。

(二)支付宝账户及第三方账户相关

您理解并同意,为了您使用本服务的方便,在本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支付宝快捷登录的方式来登录您的芝麻信用账户并使用本服务,但支付宝公司与本公司各自不会也并没有就对方向您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后续如果条件允许,您也可以通过其他第三方账户登录您的芝麻信用账户并使用本服务,同样,该第三方与本公司各自不会也并没有就对方向您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

(三)账户安全

您可以充分、完全地使用本服务的条件之一是基于您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注册了芝麻信用账户,并在必要时完成了身份校验,您将对使用该账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您同意:

1、您应当对该等能够登录、使用您的芝麻信用账户的,使用本服务的,或验证您身份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账户登录名(如有)、支付宝登录名、任何密码、身份信息、手机号码、email地址、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妥善保管,使之处于您的安全掌控之下,并使之处于良好的适于使用本服务的功能或状态。对于因这些信息或设备的披露、泄露、遗失、非授权使用或处于不适于使用本服务的功能或状态所致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例如:如果您的电脑或手机因计算机病毒或木马导致您无法正常使用本服务即是一种不利后果。仅就使用本服务而言,您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泄露或借出前述信息和设备,亦不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该等信息和设备,并就防止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攻击尽合理的注意与维护义务。

2、基于计算机端、手机端以及使用其他电子设备的用户使用习惯,本公司可能在您使用具体产品时设置不同的账户登录模式及采取不同的措施识别您的身份。

3、您同意:(a)如您发现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所述的信息或设备遗失,被他人冒用、盗用,未经您的合法授权被使用之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到芝麻信用账户安全或您的用户信息安全的情形时,您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到本公司,向本公司申请采取相关措施,如果您不这样做,可能导致别人冒用您的名义或信息使用本服务,从而给您带来不利后果,例如:在您的信用记录中增加不良信息。本公司发现前述情形(但不是本公司必须承担的义务)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针对本服务的操作并非出自于您本人的,本公司可以暂时中止向您或声称是您的人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第三方提供您的用户信息。请注意,这也可能导致确实是您本人使用本服务时,服务被公司暂时中止,从而给您带来不便,但出于对您的信息安全保护的缘故,本公司保留这样的权利,且不会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行判断将前述情况同步提供给所有利害关系人(例如在前述情形下,已经合法查询过您的用户信息的人),以保障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b)确保您在持续登录本公司的网站、移动设备客户端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和客户端。本公司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项约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损毁及其他不利后果负责。

4、您同意,您应自行对您的芝麻信用账户负责,只有您本人方可登录、使用该账户。该账户不可转让、不可赠与、不可继承。在您决定不再使用该账户时,应按本公司规定流程向本公司申请注销该账户。

(四)注销相关

在需要终止使用本服务时,您可以申请注销您的芝麻信用账户;在本公司决定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时,本公司亦可注销您的芝麻信用账户。

就此,您同意:

1、您所申请注销的芝麻信用账户应当是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注册并由本公司提供给您本人的账户。您应当依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芝麻信用账户注销。

2、芝麻信用账户注销将导致本公司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本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依本协议其他条款另行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

3、芝麻信用账户注销后,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仍将继续持有、保留您的用户信息及您使用芝麻信用服务的记录。您理解,如果不保留这样的信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无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账户注销之前采集的您的用户信息处理您提出的事后异议,也无法就第三方关于账户注销前本公司依法或根据本协议向其提供的您的用户信息提起的核实或查询予以处理,这样可能会导致本公司不能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能损害您的合法权益,故您同意本公司对于前述信息和记录予以保留。

4、您向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授权该第三方可以向本公司查询您的用户信息的,该期间内芝麻信用账户不得被注销,并且该第三方可以继续按照您的授权查询您的用户信息。例如:某信贷公司以在贷款期间内不时查询您的信用情况为条件向您提供贷款,并以之控制贷中风险,您在该贷款期间不得要求注销芝麻信用账户从而阻止信贷公司查询您的用户信息,因为这会实质上损害信贷公司的合法利益与合理信赖。但本规则并不限制您在不向第三方负有不可撤销的查询用户信息授权承诺时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与规则撤销您对第三方的该等授权。

五、 芝麻信用服务使用规则

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一)本公司保证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集的您的用户信息。为了您正常使用本服务,使得本公司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记录、评估您的信用状况,在您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期间,您授权本公司向可以合法提供您的用户信息的主体采集该等信息。为了免除您重复授权的不便,您做出前述授权,表明前述信息提供者无需再逐一向您另行获取其向本公司提供您的信息的授权,该等信息提供者可以依您在本协议中的授权径行向本公司提供您的用户信息。

(二)一旦您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即有权依照本公司自行设立的模型、模式、格式、规则、流程等对您的用户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并将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

(三)您开通芝麻信用服务表明您同意本公司根据本公司掌握的您的或与您相关的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比对的结果,或本公司对您的或与您相关的信息的分析,对第三方提示相关风险。该服务目前对您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您理解并同意,其可能使第三方采取制止他人进行的不利于您的行为的措施,或可能因此降低该等行为对您产生的不利后果,但该服务并不一定会完全杜绝该等不利于您的行为或因此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

(四)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本服务的相关网页上出现的关于操作的提示或本公司发送给您的信息内容(例如短信或电话)是您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了解并同意本公司可以修改服务的相关规则,服务规则应以您使用服务时的页面提示或发送给您的短信、电话、客户端通知等为准,相关规则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如果你不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应当停止使用本服务。

(五)本公司可能会以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本网站站内信或客户端通知等方式就一些服务对您进行通知,或提示您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但本公司不保证您能够收到或者及时收到该等通知,且不对此承担任何后果。您应当及时查看该等通知并进行相关操作。因您没有及时查看相关通知导致的任何风险或不利后果,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六)您(作为个人用户)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对于您而言是相当私密而重要的,如果您使用本服务,您同意本公司有权向信息提供者采集并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向第三方依法提供这些信息,但您明确并保证在做出前述同意之前,您已经充分理解并知晓该等信息被提供和使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纳入这些信息对您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本公司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后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因您的信用状况较好而造成您被不良信息骚扰的风险。

(七)您(作为个人用户)理解并同意,就征信服务而言,当第三方向本公司查询您的相应用户信息时,该第三方应当获得您的事先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因此,当您在此场景下希望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您的用户信息时,您应当向第三方做出清楚明确的授权,否则可能导致本公司不能提供该等服务,或错误提供该等服务,因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您自行承担。本款的约定并不适用于征信服务以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您(作为个人用户)理解并同意,就征信服务而言,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九)款的前提下,您可以单独向芝麻信用提出撤销您之前对某第三方做出的允许其向芝麻信用查询您的用户信息的授权,从而禁止该第三方查询您的用户信息。为了确保撤销授权行为的真实、有效,您应该以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和提供的渠道做出该等行为。如果您没有撤销已经做出的授权,那么意味着该第三方可以持续依照您授权的用途向芝麻信用查询您的用户信息而无需另行就每次查询再次单独获得您的授权,这是出于便利您使用服务的目的。例如:您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该租赁公司因为您的信用状况达到了一定水平,愿意为您提供免押金租车的优惠服务,那么该汽车租赁公司可能会一次性地请求您授权其可以向本公司查询您的用户信息以评估您的信用状况,在之后您每次使用该免押金租车服务时,汽车租赁公司就不会再次请求您的授权,而是在前述一次性授权范围内直接查询您的信用信息用于评估您当时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授予您免押金租车的权益。这是一种合理且节省您和汽车租赁公司时间和成本的做法,也并未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九)您(作为个人用户)理解并同意,就征信服务而言,如果您向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授权该第三方可以向本公司查询您的用户信息,而您在该期间内单独向本公司要求禁止该第三方查询您的用户信息,本公司可以拒绝该等要求,因为这是一种违反承诺的表现,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信赖利益与本公司的信誉。此外,如果您因使用芝麻信用服务而享受了第三方的服务,但第三方通知本公司您未合格履行因您享受该第三方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即产生了不良信息,本公司有权将能够联系到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用于责任追究。

(十)您(作为企业用户)理解并同意,当第三方向本公司查询您的用户信息时,本公司可以直接向其提供您的相关信息。

(十一)如果您对于本服务有异议,您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渠道对于本服务提出异议,在您提出异议后,本公司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对您进行答复。

(十二)在您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有权向您收取服务费用。本公司拥有制订及调整服务费之权利,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本服务时本网站或产品页面上所列之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本公司达成的其他协议为准。

(十三)您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本公司可以暂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的本服务及其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服务及功能减少、增加或者变化时,只要您仍然使用本服务,表示您仍然同意本协议或者变更后的协议。

六、 芝麻信用服务使用限制

(一)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例如用于骗取贷款、合同诈骗),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

(二)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员或其他方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本公司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如果您违反本协议的明文规定及精神,本公司可能对您暂停、中断或终止提供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但本公司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持有、保存您的用户信息与使用本服务的记录。

2、在发现本服务被异常使用,或对服务的使用有合理疑义,或对服务的使用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之虞时,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您对于本服务使用,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站内信或客户端站内信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具体可能导致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2)根据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书的规定;

3)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

4) 您使用芝麻信用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

5)本公司依据自行合理判断认为可能产生风险的;

6)您遭到他人投诉,且对方已经提供了一定证据的;

如您申请恢复服务、解除上述服务中止或限制,您应按本公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您的身份证明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或文件,以便本公司进行核实,且本公司有权依照自行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您的申请。您应充分理解您的申请并不必然被允许。您拒绝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的,或未通过本公司审核的,则您确认本公司有权长期对该等账户停止提供服务且长期限制该等产品或者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四)如您需要注销您的芝麻信用账户,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公司注销该账户,即表明本公司与您之间的协议已终止,但您仍应对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仍可保有您的相关信息。

七、 系统中断或故障

本公司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在本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公司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八、 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一)本公司仅对本协议中列明的责任承担范围负责。

(二)您理解并同意,因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并依法向第三方提供您的用户信息产生的任何后果和风险应由您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贷款申请被拒绝,您无法获得更优惠的交易条件、您的相关信息被他人不法利用。

(三)您理解并同意,就征信服务而言,信息提供者向本公司提供您的不良信息时,信息提供者应当对您进行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但信息提供者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已履行通知义务但未通知到您并不妨碍这些不良信息的提供,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

(五)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您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

九、 完整协议

本协议由本协议条款与本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组成,相关名词可互相引用参照,如有不同理解,以本协议条款为准。您对本协议理解和认同,您即对本协议所有组成部分的内容理解并认同,一旦您使用本服务,您和本公司即受本协议所有组成部分的约束。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 商标、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

(一)本公司及关联公司所有系统及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公司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利等。

(二)非经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程序或内容。

(三)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 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